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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耀华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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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保留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  

2014-10-23 18:33:06|  分类: 法学话题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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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7日 18:16:56  来源:新华网
物权法草案保留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 - 魏耀华 - 魏耀华律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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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张宗堂、王娅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保留了有关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的规定。

    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关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的规定曾引起各方的热切讨论。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海域作为蓝色国土,海域使用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并列为用益物权,建议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草案五次审议稿既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又规定了渔业权,这是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建议删去渔业养殖权。有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在渔业养殖权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捕捞权。国家海洋局要求删去渔业养殖权,农业部要求删去海域使用权。

    关于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海域使用权是包括利用海域从事建设工程、海水养殖、海底探矿采矿等多种活动的权利。草案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是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有综合规定为土地使用权。经协商,国家海洋局不再坚持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

    关于一物一权问题,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渔民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专门用于养殖,类似于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由农民承包经营,专门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只是土地使用权具体化的一项用益物权,渔业养殖权同样是海域使用权具体化的一项用益物权,不存在一物两权问题。至于目前有些地方对从事养殖活动的渔民由两个部门发两个证、收两次费,这是需要通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的问题。

    有鉴于以上,法律委员会建议,保留草案五次审议稿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将渔业养殖权,依据渔业法的规定修改为:“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适用渔业法等法律规定;渔业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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