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基于交强险的强制性特点,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被受害人直接列为被告或被法院直接追加为被告,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交强险的
赔偿限额毕竟十分有限,在侵权人本人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受害人更多的还是希望能直接从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获得保险赔偿金,毕竟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是有保障的。但受害人如何才能在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范围内直接获得保险赔偿金,鉴于目前司法实践对此问题处理方法的不一致性,需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确定,下面笔者就目前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内直接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的三种方法简述如下,希望对
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所帮助。
第一种方法是,受害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方式,法院会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并审理,并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效率较高,对受害人来说更加有利,但此种方式只适合法院将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并处理的地区。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开处理的地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只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先由肇事车辆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由被保险人拿着相关的理赔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
第二种方法是,受害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取得判决书后,在
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法院执行保险公司应赔偿给被保险人的商业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内应赔偿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属于到期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和《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之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而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在执行程序中,都会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和保险条款提出执行异议,在保险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很多执行法院一般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申请执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的规定,要求申请执行人或被保险人通过
诉讼程序解决,鉴于目前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保险公司执行异议处理结果的不同,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很难直接获得保险赔偿金。
第三种方法是,受害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确定赔偿金额后,直接依据
保险法的规定,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保险赔偿金。
此种方法,是在法院只处理交强险,不处理商业险,且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强制执行商业保险赔偿金的情况下,受害人可直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害第三者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属于法定的请求权,只要符合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受害人即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并在保险范围内获得保险赔偿金。
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受害人均有可能直接获得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金,并避开保险公司对保险理赔材料的苛刻要求,但仍需结合当地情况,根据具体案情和具体地区选择合适的方式,以尽快获得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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