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审查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关键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债权人或守约股东主张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责任的,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笔者以为由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多以隐蔽方式进行,而且其关键证据,如公司的业务往来帐册,包括资产负债表等会计帐目均保存于公司内部,故债权人举证事实上存在障碍和困难,守约股东也是基本处于同样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在审理股东抽逃出资的纠纷中,应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对于股东是否抽逃出资,原则上应当由债权人或者守约股东举证,但不宜过于严苛,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即可,此际,法官可要求被诉方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抽逃的行为如公司与股东间存在合理的对价关系等,否则,可认定有抽逃的行为。
对股东抽逃出资的审查认定
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其关键是对这种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的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移转”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帐册,资产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及其工作底稿等。
违法事实的证据的收集
(1)、领取营业执照前的出资情况。包括:实物过户情况、现金入帐情况等。应当证实出资属实,如出资不实则属于虚假、虚报出资问题
(2)、领取营业执照后抽逃出资的情况:现金转帐情况、实物再过户情况等;这部分是核心证据,要注意区分对外投资、借款、应收款等与抽逃的界线;
(3)、情节轻重的证据:这个证据一是用于衡量处罚轻重的依据,二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宜重处,并移交司法部门: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主观方面的证据:当事人抽逃注册资本的目的、动机;
(5)、证明危害后果的证据:如果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则已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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