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青市农信社主任于学文一审被判12年
3月3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就原青铜峡农村信用联社主任、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于学文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也做出公开宣判,于学文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查明,从2000年4月至2003年间,原任青铜峡市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的被告人于学文与被告人魏英、杨青宁、汤向明(已死亡)等信用社贷审会成员以及王秀萍、杨维新、王世武等信用社人员,违反贷款程序规定,以直接发放贷款或调剂资金等形式,先后从青铜峡铝厂信用社、同心县信用联社先后向杨自亮、张学林以及杨自亮所在的宁夏润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规发放贷款6笔共计3680万元。
至2004年3月28日,杨自亮又向青铜峡信用联社申请贷款3700万元,并签订了宁夏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2005年3月31日,杨自亮归还贷款本金670万元后,剩余贷款经青铜峡市信用社延期至2006年2月10日,在延期内杨自亮又归还贷款本金290万元。
下欠贷款本金2740万元到期后,2006年2月10日经区联社同意,这笔贷款在青铜峡市信用联社又进行了社团转贷,借款人由杨自亮个人转变为宁夏同心润特绒业公司,担保人为宁夏润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同心县兰英砖瓦厂。截止2006年5月22日案发,同心润特绒业公司尚欠信用社本息2800余万元。
法院还查明,自2001年3月至2002年3月间,于学文还指使魏英、杨青宁、王秀萍、汤向明(已死亡)等人为哈忠义违法发放贷款230万元。截止2006年5月22日案发前,尚欠本息合计3127874元。
法院审理认为,几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未进行贷前调查情况下,逆程序自上而下进行操作,在同一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向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于学文、杨青宁、魏英、王秀萍、杨维新等5人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于学文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万元、杨青宁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魏英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王秀萍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杨维新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世武被宣判无罪。
记者 宗时风 实习生 马成乾 《宁夏日报》 2008年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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