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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耀华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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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要领   

2011-09-21 18:58:37|  分类: 法学话题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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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确认转让方是否为合法的专利权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后取得专利权,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但作为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则必须是具有专利权的人或单位,即专利权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由提出专利申请的个人所有或单位所有或持有。个人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权归提出专利申请的个人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权归提出申请的单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权归提出申请的单位持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协作或一个单位接受另一个单位委托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提出专利申请的一方或共同提出专利申请的双方共同所有或持有。因此,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1)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提出申请的个人;

  (2)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单位;

  (3)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包括通过继承、转让取得专利权的个人或单位。

  2. 明确专利权转让前发明创造的实施情况及后果在专利权转让之前,专利权人可能已经实施其发明创造,或者通过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由于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人发生变化,实施专利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受让方。转让方不再享有专利权。因此,对在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以前原专利权人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专利,或通过合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情况,应当作出适当的处理。

  (1)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在订立专利投转让合同时,当事人应约定转让方是否能够继续实施该发明创造。如果当事人未就此作出约定,则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立即停止实施该专利。

  (2)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与他人就该项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正在履行的,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中约定原实施许可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处理。如果当事人未就此作出约定,则合同成立后,原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 明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理由及法律后果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都可请求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由于审查员的工作失误、公众对专利公告的忽略、异议未及时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经过实质性审查等原因,有时专利权人会得到不正当的权利,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约束,所以《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根据以下理由,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

  (1)专利的主题不是〈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或者按照(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属于不授予专利权之列;

  (3)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要求;

  (4)“专利权人”对其主题无权取得专利权,例如专利权入侵害他人的技术成果的权益而获得专利;

  (5)专利申请说明书没有对专利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即未达到能使同专业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或者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授予专利权所依据的修改过的申请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被认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可以认为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无权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返还价款。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往往会使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蒙受经济很失。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就其专利权作出适当的保证,即保证其有权就该专利权进行转让,并约定其承担因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宣告无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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