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增伟律师转载 作者:谌蜀梅
安某夫妇因其与杜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法院宣告无效,诉至法院要求杜某腾退依据该协议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屋,杜某反诉要求安某夫妇给付该房的地上物补偿款及房屋区位补偿款。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支持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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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安某与杜某签署证明,证实杜某于2001年购买安某夫妇的房屋一套并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2006年,杜某与拆建工作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除该房,并得到安置房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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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安某夫妇以杜某为城镇户口,无权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安某与杜某签订的转让房屋协议无效。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后安某夫妇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杜某腾退拆迁安置房屋,杜某反诉要求给付补偿款。经评估,该地上物价格为3.6万余元,区位补偿价格为5.8万余元。
审理中,原告同意按照被告实际给付的2.7万元返还房屋补偿款,但不同意给付拆迁补偿款,认为因为安置房不涉及拆迁,不产生区位补偿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后,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被告应当将拆迁安置房返还给原告。由于被告居住使用安置房存在善意添附,且房屋升值,因此必然对双方的利益产生影响,为避免造成利益失衡,原告应当按照该房屋现值给付杜某。
对于转让房屋的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责任,原告作为出卖人应当负主要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到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拆迁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应支持被告主张的房屋区位补偿价格的合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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