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从刘某处接手了一家药店,经营还不到一年就碰上了“拆迁”,生意算是做不成了,然而朱某有权就自己的转让所得取得拆迁补偿款吗?日前,这起因装潢补偿款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在北塘法院一审审结,朱某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补偿款9767元。 2006年3月23日,朱某与刘某签订转让协议,刘某将自己经营的药店店面及所有药品和固定财产转让给朱某。2006年3月25日,朱某又与这家店面的所有权人夏某签订了租赁经营协议书,约定夏某将房屋租给朱某;租期自2006年3月25日起;租金为每月1500元,先付后用。 然而好景不长,因市政建设需要,这地块被列入了拆迁范围,2006年10月5日,土地评估公司对店面、装饰物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其中包含门面装饰装潢。同年12月6日,夏某与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夏某共取得拆迁补偿款35万余元。朱某和夏某对于其中属于朱某的补偿项目虽没有争议,但在装潢补偿款的数额上始终无法达成共识,最终诉至法院。朱某提供了刘某对店内装潢时的若干收据,可以证明药店内的装潢原属于刘某所有,刘某在转让该店时一并转让给了朱某。 朱某诉称,其租赁夏某的房子用于药店的经营,而夏某在2006年取得拆迁补偿后,未能支付属于其享有的相关补偿,请求判令夏某支付属于自己的装潢补偿款和各类损失共计9767元。其未能及时搬出的原因是夏某不支付补偿款。 夏某则辩称,营业执照、电话移机、空调移机、无框玻璃门、广告牌的拆迁补偿款是事实,但因朱某没有及时搬出被拆迁的房屋致其受损,不同意支付此款,且铝合金卷帘门与室内装潢是其所有。 法院认为,朱某与夏某签订的租房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评估机构已于2006年10月作出装饰拆迁补偿价评估结论,该结论包含朱某经营的药店的装潢补偿价。夏某在领取拆迁补偿款后,理当支付给朱某。朱某迟延搬出房屋的原因是夏某领取拆迁补偿款后未支付,故如果致夏某产生损失,应由夏某自己承担。夏某主张药店的装潢属于其所有,没有举证,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判决夏某支付给朱某各类补偿款合计97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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