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加关注
   显示下一条  |  关闭
温馨提示!由于新浪微博认证机制调整,您的新浪微博帐号绑定已过期,请重新绑定!立即重新绑定新浪微博》  |  关闭

魏耀华律师博客

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

 
 
 

日志

 
 

拆迁补偿协议可继承 公证书解决房产遗留难题  

2011-06-06 09:06:47|  分类: 法学话题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下载LOFTER 我的照片书  |

老城区住房拆迁中出现的住房产权归属、继承、变更等问题,大都可以依靠公证这一法律程序来解决。

案件回顾:

两年前,位于塘沽公安街的刘先生父亲名下的住房面临拆迁。刘父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注明还迁住房仍归刘父个人所有。前不久,刘父突然病逝,还迁房还没有办理房产登记。考虑到父亲不在了,将来还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将无法办理,于是刘先生和他的弟弟、妹妹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受理后,将补偿协议作为被继承人的权益,按照法定程序继承给刘家兄妹。将来,刘家兄妹就可以凭继承公证书,办理还迁房的产权登记了。在公证的过程中,刘先生的弟弟提出,他手里有父亲患病期间亲手写的一份遗嘱。刘父在遗嘱中表示,还迁房由长子刘先生个人继承,同时要求刘先生分别给予弟弟、妹妹10万元、5万元的补偿款。公证员对新的证据进行了审核,了解到刘家兄妹对父亲遗嘱中的内容一致认同并接受,才按照遗嘱继承方式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员说法:

针对本案,泰达公证处公证员介绍说,刘父被拆迁的房屋是私房,现在已被拆除,确定了回迁安置的位置,刘父和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刘父对被拆迁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已经转化为拆迁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他和拆迁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产生的是债权,债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是可以被继承的遗产。刘父生前留有遗嘱,对还迁中的权益做了处分。因为是自书遗嘱,所以公证员要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调查核实,征询意见。如继承人有不同意见,则无法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评论这张
 
阅读(265)| 评论(0)

历史上的今天

评论

<#--最新日志,群博日志--> <#--推荐日志--> <#--引用记录--> <#--博主推荐--> <#--随机阅读--> <#--首页推荐--> <#--历史上的今天--> <#--被推荐日志--> <#--上一篇,下一篇--> <#-- 热度 --> <#-- 网易新闻广告 --> <#--右边模块结构--> <#--评论模块结构--> <#--引用模块结构--> <#--博主发起的投票-->
 
 
 
 
 
 
 
 
 
 
 
 
 
 

页脚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