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
山东大学法学硕士 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齐鲁律师事务所金融保险部主任
2011-06-15 19:24:04| 分类: 法学话题 | 标签: |举报 |字号大中小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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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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