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6-14] | 来源:中国再审网 | [字体:大 中 小] |
再审程序的提起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提起再审的理由,提起再审的机关以及提起再审的方式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提起再审的理由,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司法机关,对裁判生效后己执行的案件提出重新审判的根据和原因。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维护其稳定性。重新审判已裁判生效的案件,必须既慎重又严肃。因此,对提起再审的理由必须严格限制在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前提下,始得提起再审。本章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就是法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具体理由。凡符合该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能再审。这样既严格明确,又便于具体操作。
提起再审的机关,是指依法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重新审判的国家司法机关。本章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提起再审的特定机关。非经特定主体依法提起再审,则不能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提起再审的方式,是指主体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重新审判时采用的形式,亦即办理的具体程序。本章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提审、指令再审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就是提起再审的三种具体方式。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且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依法提归自己审判的方式。指令再审,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裁判生效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次审判的形式,抗诉,则是指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次审判的诉讼方式。对此,本章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总之,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裁判生效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不管是自己提起的,还是检察机关抗诉的,均应制作再审或者提审的决定书。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