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在场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在场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在询问笔录中律师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律师见证的法律性质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此过程中,律师需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结合客户的要求,判断当事人所委托的事项是否属于律师见证范围。
2.律师同意受理的,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见证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对合同(协议)进行见证,应由当事人共同委托。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接受客户委托后,律师所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3.律师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地进行审查分析,是见证真实性、合法性的保障。审查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材料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果律师认为不完善或者有疑义,可以要求委托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审查材料的范围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材料及申请见证的材料。承办律师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承办律师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4. 进行见证。见证行为发生时,见证律师应监督法律文件的制作、复制,证明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见证工作应由两名具有执业证书的律师进行,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该项法律行为的完成。
5.制作、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律师见证书》由律师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6、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
(3) 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
(4) 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若有);
(5) 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6) 适用法律法规。
7、归档。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1) 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2) 工作底稿;
(3) 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见证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4) 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5) 《律师见证书》原件;
(6) 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
(7)《律师见证书》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确认书。
不予见证的情形
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 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 委托人无权委托;
(2) 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 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4) 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5) 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律师见证书的撤销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撤销《律师见证书》:
(1) 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重要事实系委托人或相关方的虚假陈述;
(2) 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
(3) 其它情形导致《律师见证书》错误的。
律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撤销《律师见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应根据《委托见证合同》载明的见证用途/目的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委托见证合同》可以约定,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律师见证费用的3倍为限。
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
律师负有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的形式审查义务。律师应尽到形式的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律师只要尽到应当的注意义务即可。
律师负有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有关登记资料的形式审查义务。
对于业务的需要,或者对于委托人委托,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件材料到相关机关进行核对的形式审查,尽到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义务。若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
→《律师见证书》内容
见证书一般由以下几部份组成:1、 见证书编号;
2、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 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4、 律师见证的过程;
5、 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6、 见证证词“兹证明本见证书所附的遗嘱上的签字是某某本人在律师面前亲笔签字并按有指纹。”
7、 律师见证的结论;
8、 见证律师的签字(签名章)、律师事务所印章;
9、 律师见证的时间(出具日期);
10、见证书所附的见证文书。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承办律师按规定审查无误后,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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