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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耀华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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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养女身份却有权分遗产  

2011-04-26 16:34:13|  分类: 法学话题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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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网-数字报刊    关键字:杨晴;养女;遗产继承;民事判决书;房产    作者:张敬    2011-04-20 11:07

天津律师童新政代理了一起遗产分割案。老干部冯才认其司机的女儿杨晴为女,在此后的20年中,杨晴对养父悉心照料,可是当养父去世后,冯才的儿女冯路、冯云却坚决认为杨晴只是干女儿并非养女,无权共同继承247平方米的房产,杨晴将二人告上法庭。一审、二审败诉,杨晴申请再审,历时4年,杨晴最终反败为胜,虽然没有确定其养女身份,却赢得了三分之一房产。

  两审败诉养女关系不被认定

  2007年8月27日,法院作出长达17页的《民事判决书》,驳回杨女士的诉请。杨晴不服一审判决,遂于同年9月24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12月14日,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杨女士主张其为冯才夫妇的养女,证据不足,因此,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诉争房产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

  再审获支持赢得三分之一房产

  杨女士不服终审判决,于2008年2月15日向该法院提出了《民事申诉状》,并聘请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童新政为其代理律师。2008年8月,杨晴诉冯路、冯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再审。开庭中,童律师把代理的重点放在了杨晴在长达20多年与冯、陈二老相处过程中,诚心尽孝,细微服侍,起到了被申诉人所没有尽到的养老作用。同时,也根据调查得来的大量证据证明:两个被上诉人冯路、冯云也并非冯、陈二老亲生,而都是被收养的子女,在法律关系上,并不比杨女士有优势。

  2011年4月2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再审判决书中称:“杨女士并非被继承人冯才、陈玉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诉争房产的诉请,不予支持。”然而,判决书又称:“但本案诸多证据可以证明杨晴在冯才、陈玉二位老人的晚年生活中,尽到了主要照顾义务。杨晴对两位老人的悉心照顾与服侍,给予了两位老人晚年生活极大的精神安慰。杨晴与冯才、陈玉二老的晚年生活所尽到的义务堪比子女。据此,本院酌情认定杨晴对诉争房屋应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新报记者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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