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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耀华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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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乘客跳车受伤 按“乘客”赔还是“车外人”赔?  

2011-03-22 16:20:01|  分类: 法学话题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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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一声“刹车失灵了”,坐在副驾上的乘客慌乱中竟从车上跳下 中院:跳下车受伤,应认定为“车外人”,按三者险赔
  下坡路上,大货车司机突然一声“刹车失灵了”,坐在副驾上的乘客慌乱中竟从车上跳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受伤的乘客认为司机没有将他安全地送到目的地,将司机、车主都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乘客自己跳车受伤,保险理赔是将其视为“乘客”进行理赔,还是视为“车外人员”按三者险理赔?这起悬案引起各方争议。而两种险赔偿结果差别极大。
  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中院终审判决,摔出去的乘客应为“车外第三人”,应属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赔偿伤者1.6万余元。法院同时判跳车的乘客因采取的避险方式明显不当,与司机负同等责任。
  刹车失灵
  副驾男子竟跳车逃生
  去年7月3日晚,吴军(化名)在成都找了四辆货车,准备拉一批货物去外地。商量好价钱后,4辆车满载货物上路,吴军坐在其中一辆由张兵(化名)驾驶的货车副驾驶位置上。
  当晚9点过,货车行驶到金堂。当车开到一处山坡下坡时,突然,货车司机张兵感觉车子刹不住了。“刹车失灵了!”张兵不敢乱动方向盘,小声地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坐在副驾的吴军。吴军一听就慌了,手足无措。“不要慌,我想办法。”顺着坡下滑,货车的速度越来越快,副驾上的吴军坐不住了,竟从车上跳了下去。此后,失控的车辆一路向前跑,张兵一直冷静地控制着方向。当车又跑了数千米后,张兵才在一处平路上将车停了下来。停下车后,他得知吴军受伤。后经鉴定,吴军酿下6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吴军并不承认自己跳车,而称自己只记得从车上摔了下来。此后,警方对此次事故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根据现场、现场照片及车辆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只能证实张兵驾车搭乘吴军摔伤的事实,无法确认吴军是如何从车上摔下受伤的事实,所以无法确定双方的责任。
  伤者起诉
  未安全送达索赔5万
  由于责任无从划分,赔偿更无从谈起。吴军于是将当时驾车的司机、这辆车的车主都告上了法庭,并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他各项经济损失近5万元。吴军认为,上车前,双方曾口头约定他搭乘被告驾驶的车,被告将他送到目的地。但被告没有将他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此次事故的过错,是由被告司机导致的,被告存在过失。
  “原告自己跳车,应该自行承担责任。”庭中,除了乘客与司机之间的责任究竟如何划分外,由于关系到保险赔偿的项目、金额,摔出车的伤者究竟应被认定为“车上乘客”还是“车外第三者”,成为此案最具争议的焦点。吴军跳车受伤,如果将他认定为车上乘客,那么他就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赔偿范围,只适用商业保险。但如果摔出车的伤者被认定为车外第三者,那就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但这两种保险赔偿的金额,相距甚远。
  避险不当
  乘客司机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原、被告双方都没能举证证明吴军是自行跳车还是被车甩下的问题上,由于事故时车门已锁好,而在车门及车锁未坏、车辆未发生任何碰撞擦挂、未有急刹车的前提下,车内人员几乎不可能被甩出车外,所以,法院认定原告吴军受伤的原因,是驾驶员发出车辆刹车失灵的信号,引起吴军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而造成的。《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原告吴军在发现车辆刹车出现问题时,应听从有经验且熟悉车况的驾驶员的指导,而他为脱离危险所选择紧急避险的举动,后果较之留在车上而言,明显更为不利。
  所以,法院认为,原告吴军的行为,过分夸大可预见危险,他采取的避险方式明显不当。所以原告吴军与被告张兵应承担同等责任,货车车主应对被告张兵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跳车摔伤
  “乘客”转为“车外人”
  伤者究竟属于“车上人”还是“车外人”?法院认为,原告吴军既不是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非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吴军坐在货车的副驾驶上,属于车上人员,但原告因车辆刹车失灵避险而摔出车外跌落致伤,交通事故发生时,吴军已经置身车外,可以认定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吴军已经由乘客转化为“第三者”。
  此外法院还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此人在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所以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第三者”与“车上人员”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此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吴军的确乘坐于涉案保险车辆之上,属于车上人员。但由于车辆刹车失灵,驾驶员发现后立即告知乘车人,引起吴军的恐慌并采取避险行为跌落车外致伤。因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时,吴军不在车辆之上,而在车辆之外。如果吴军在事故发生时是车上人员,则根本不可能受伤。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交通事故,应属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理赔范围。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军1.6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吴军和被告驾驶员、车主各承担50%,分别计1.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诉。最终,市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金堂法 本报记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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