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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耀华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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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除外责任(责任免除、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哪些法定免责事项?  

2011-02-15 18:22:12|  分类: 法学话题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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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除外责任(责任免除、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哪些法定免责事项?  
解答:

指保险公司不予理陪的项目,如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除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外,《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事项,即法定免责事由,包括: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险欺诈。《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3)故意行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自杀行为。《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5)犯罪行为。《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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