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为妻子投保了1万元的人寿保险及2万元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上个月,其妻子不幸溺水身亡。在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但保险公司通知李先生,要求补充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
李先生遇到的问题,涉及到人寿保险事故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由此可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申请领取保险金的举证责任人。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证明和资料不完善需要补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还应按规定补充提供。这也符合民事法律通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举证责任是有限度的。根据上述《保险法》的规定,他们只负责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范围以及“其所不能提供”时举证责任是否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善意地、尽力地履行了法律、合同规定的相应举证责任,但由于客观原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无法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取得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可以免除他们的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所提供的证明和材料不全,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自己举出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证据,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证明和资料齐全的情况进行给付。
像李先生这样,如果无法再提供有关补充证明和材料,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无法提供的材料是“死亡证明或死亡诊断书”等保险公司不可留存的材料,则保险公司无法给付死亡保险金。因为此类证据的举证责任完全归于申请人。
第二,如果无法提供的材料是保险单和最近一期的交费凭证等保险公司可以留存的材料,则保险公司不能以申请人不能提供上述材料为由拒赔。
第三,如果无法提供的材料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取得的,比如,在意外死亡中有关死亡原因的证明。则除非保险公司能自己举出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证据,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证明和资料齐全的情况进行给付。
第四,如果无法提供的材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认定,只是影响保险金额给付的多少,则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已有的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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