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函〔200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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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解决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问题,各县(市)区都根据上级的要求采取了很多的措施。但是,各地的救济补助费标准差距很大,一部分精简退职老职工的生活还比较困难,为进一步统一救济补助费标准,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现根据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确定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民函[2005]248号)的精神,就救济补助费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费标准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现救济补助费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仍按照现行标准执行;救济补助费标准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调整到不能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本规定从2005年10月起执行,调整生活救济补助费标准所需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二OO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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