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路某与陈某是好友。2005年6月,路某打算买一套商品房,为了方便从银行贷款,路某征得陈某同意,将房产登记在陈某的名下,但买房费用及一切的手续费用都由路某支出,房贷也由路某来还,双方还为此签了一个书面协议。2007年8月,路某与陈某关系恶化,路某决定将房卖出,并已找好买主。但陈某拒绝配合,说路某无权处分房产,因为路某不是房屋所有人,真正的房屋所有人是房产证上的署名人,即陈某自己。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 [说法]我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来说,房产证上署谁的名,房产就应是谁的,但本案有些特殊。本案中,房屋虽登记在陈某名下,但包括房产证在内的一切购房资料、贷款和还贷资料都在路某手中,路某对事情的起因、购房的过程很清楚,房屋也在路某的实际控制之下。而陈某手中无任何可佐证的资料,对房屋的来源及交易情况、房屋的位置及内部结构、购房款的来源和支付等均无法作出合理说明,这显然有违常理。何况,路某手中还有当时双方签的协议,协议内容与路某所述相符。以上事实很清楚地说明路某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而陈某仅是登记所有人,并不具备法定物权的取得条件。法院就此判决路某对房屋拥有所有权。 |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