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如果名义的购房人遵循诚信原则,等条件成熟时,由名义购房人变更成实际购房人,交易过程中应不存在什么问题;如果名义的房主,见利忘义,一口咬定名下的房产属于自己所有,实际购房人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一般情况下,如果名义房产人坚持主张房产系自己所有,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因在于:政府经济适用房主要是解决中、低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因而在开发经济适用房的过程中,以不同方式或渠道给予财政补贴,使其房价低于一般商品房,只有符合条件者才能购买。如果保护实际购房人的权利,无疑是对其恶意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的放任,使其违法行为合法化,这不仅违背了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初衷,而且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购房,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房屋产权不能变更为实际购房人。
对策: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是有条件的,如果实际购房人与名义房主签一份附条件的合同,就可以规避名义购房人不诚信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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